湖理工学通〔2021〕16 号
关于取消学生资助贫困证明规范相关佐证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
取消学生资助贫困证明,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学生资助管理、提高学生资助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 号),已经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求出具贫困证明的做法,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制。为了全面落实上级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取消学生资助贫困证明、规范相关佐证材料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清理学生资助中要求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的做法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明确,“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也将“居民财产证明”列入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今后,各学院在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全面规范学生资助中有关贫困佐证材料
为落实精准资助,科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 号),规定学生申请资助需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佐证材料。各学院要本着资助育人原则,在坚持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制度,对佐证材料进行规范,简化相关手续。原则上,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城镇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以部门信息或系统信息比对结果为依据,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的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在证件或表格上再次盖章确认;对未办理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可按“眼见为实”的原则予以认定。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变故,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申请资助,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照片、医院诊断书、缴费记录、事故(灾害)认定书等。在学生资助中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有疑问的,可实地走访或采取信函索证法向学生户口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书面求证。
请各学院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以上要求,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全面清理规范相关佐证材料,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党委学工部
2021 年 5 月 31 日